原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但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以看出新法将扣除比例提高了,而且不分行业,这对于部分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但考虑到各个行业的特殊情况,《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有权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作出例外性的规定。
【例5】某家电企业全年广告费为180万元,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原税法下按规定扣除额为160万元(2000×8%),则多支20万,调增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新税法下广告费180万元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11p 300万元(2000×15%),因而广告费180万元可准予扣除,不存在纳税调整。由此,新法的变化使企业少交税金5万元(20×25%),利润增加5万元。
六、研发费用
原税法规定,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以往税法对于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还对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按150%摊销,以此更加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科技竞争力。
【例6】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原税法下,假设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情况时,据实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为200万元。新税法下,据实扣除外还按照50%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190万元(20-20×50%)。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法的变化比旧法少交税金2.5万元[(200-190)×25%】,利润增加2.5万。
原税法在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情况和新法处理一致,应纳税所得额都为190万元(200-20×50%)。
总之,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反避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