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加固定资产减值的处理
新制度中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减值进行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计量不满足谨慎性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可能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建议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情况。事业单位至少应在每年年末,对能够取得公允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法确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以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在资产负债表中,建议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净额”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在报告时点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实际价值。
(六)取消提取修购基金新规则
对修购基金的提取问题并没有做出实质性修改,仍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直接增加其他资本性支出的购置和修缮账户的金额(各列50%),这种提取方法仍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首先,新制度对购置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了调整,直接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并不通过修购基金账户核算,提取的购置费用也就没有了用途。其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建立了折旧制度,在功能上已实现了原有修购基金的作用,并且能更好的保证固定资产及时更新以及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因此,修购基金的存在有画蛇添足之意,建议取消“修购基金”账户。
虽然新制度新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中基本上对已存在的固定资产核算问题做出了回应,使得完善固定资产的核算前进了~大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在逐步趋于企业化管理的同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对必须要有的折旧、减值核算应增加并得以完善,对冗余的修购基金应取消,使固定资产的核算更加规范、简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