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探析[2]
作者: 曾烨 夏平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15 点击数:651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日常业务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许多业内人士早已指出了固定资产在核算中存在 ...

  二、新制度新规则下固定资产核算探讨

  (一)提高固定资产核算标准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这一标准虽已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提高,但仍然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对于拥有较少专用设备的事业单位,可不区分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统一按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管理。

  因标准提高使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建议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与管理。一次大批量购入时,可借记“低值易耗品”,贷记“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由于其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应采用与固定资产管理相类似的管理,疗法,每月末进行摊销,借记“资产折耗”,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若零星购入价值较低的资产,可直接列为当期支出。

  (二)改进固定资产核算原则

  第一,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一种能更好地核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成本的会汁制度。存阎定资产投资项目上,权责发生制不仅记录资金的支出,同时还要记录资金价值的折旧。运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水予以资本化,并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汁提折旧的方式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分期确认和分摊。新制度中已经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较好地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固定资产的全面信息,也有利于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总会发生一些后续支出,会计核算上要求做到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如果后续支出的效益涉及几个会计期间,应当属于资本性支出,列入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加以分摊;如果是经常性支出,仅增加当期的效益,则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直接列支。

  (三)合理简化固定资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简化了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过程,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直接通过“固定资产”账户反映,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当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同时还应对取得的各项固定资产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如外购、自建、接受捐赠、调拨等分别进行核算。

  第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若没有得到财政授权支付,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国库集中支付存款”或“银行存款”。若得到了财政授权支付,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上所列的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核算,安装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参照上述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核算“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再按照一般方法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他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包括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无偿调拨、融资租入,以这几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可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处理。如在固定资产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以其改扩建后的净增加值计人“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原值贷记“固定资产”。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改扩建完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四)增加并完善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

  新制度基本上借鉴了企业核算固定资产的方法,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从根本上解决了现行会计核算的缺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使用、报废状况以及期末净值、盈余情况;促使事业单位树立成本意识,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制度对于计提折旧的方式一般规定为年限平均法,并没有提及其他的折旧方法,但是各单位可以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灵活选择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对各类固定资产规定最短折旧年限,如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如果是电子科技类资产,由于其更新周期比较短,可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是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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