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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2]
作者: 冯炎钧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8 点击数:566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土地使用权”核算中税收征纳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有三个:一是有的企业帐簿中列有“固定资产——土地”;二是已列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经评估后,对能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能否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三是企业现在购置 ...

  其次,从我国会计制度考察。1950年3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草拟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训令》,要求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草拟各部门统一的会计制度。1950年7月试行的《中央重工业部所属企业及经济机构统一会计制度》是新中国第一个统一核算制度。1950年年末中央各部门基本完成了对本部门会计制度的草拟工作,并报审批。这一批会计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雏形。1951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又对1950年的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1952年10月根据苏联专家的建议,在财政部的主持下又一次全面修订了全国统一的各行业会计制度。这一时期,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国营企业作为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已成为计划部门的附属物,建国初期的特殊经济和政治环境要求对国营企业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企业需要固定资产,由国家按照计划无偿拨给(包括土地)。国营企业的资产就是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没有无形资产,资本就是国家投资(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除对旧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实行了没收充公制度过程中原来反映了固定资产中的土地价值外,新取得的土地由于是无偿取得,也没有必要作为资产在会计上进行价值核算。

  1956年基本完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企业不存在了,而其列在固定资产中的土地通过估价后并入到了国营企业。这也是前两次形成的企业帐簿中所列的“固定资产——土地”。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9年。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结束了无偿的商业用地制度。为适应这一根本变化,1989年财政部在对该部1979年开始主持修订并于1981年开始实施“文革”后第一套会计核算制度,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第二次修订时(第一次修订是1985年),增加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仅只反映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发利用完成后应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三、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第27条第二款: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征地等费用。第五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待该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第47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规定确定:企业购人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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