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基本完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企业不存在了,而其列在固定资产中的土地通过估价后并入到了国营企业。这也是前两次形成的企业帐簿中所列的“固定资产——土地”。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9年。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结束了无偿的商业用地制度。为适应这一根本变化,1989年财政部在对该部1979年开始主持修订并于1981年开始实施“文革”后第一套会计核算制度,即《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第二次修订时(第一次修订是1985年),增加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仅只反映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发利用完成后应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三、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第27条第二款: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征地等费用。第五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待该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第47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规定确定:企业购人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