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计提应付福利费后职工福利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修改后《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但不允许企业计提应付福利费并不是禁止企业发放福利,只是要求企业发放的福利费不再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而是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同时,发放职工福利标准不再是14%,而是根据企业效益或成本承受能力实施福利计划。
[例1]2008年1月,甲公司当月发放应付工资10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6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万元,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30万元。根据上年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福利情况,公司预计2008年应承担的职工福利义务金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福利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员。
借:生产成本 612000
制造费用 102000
管理费用 30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0
——职工福利20000
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处理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职工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该产品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但由于非货币性福利也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作为职工个人所得应按规定计算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从当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
[例2]甲公司为一家电制造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08年1月除了发放工资外,还为每名职工作为春节福利发放液晶彩电l台,每台彩电成本2000元,不含税价格为3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200名职工中:车间工人100名;车间管理人员10名;行政管理人员90名。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情况计算,因发放彩电应交纳个人所得税63400元。
(1)发放职工福利
借:生产成本 351000
制造费用 35100
管理费用 315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702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