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人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一、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各项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该情况属于准则规定的第一种情况。
[例1]甲公司2007年11月20日经协商,将生产使用的厂房、设备与乙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交换。甲公司厂房的账面原价为6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40万元;设备账面原价为80万元,累计折1日20万元,公允价值40万元。乙公司办公楼账面原价为200万元,累计折旧140万元,公允价值45万元;汽车账面原价为5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公允价值30万元。另外,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万元。假定甲公司、乙公司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人资产仍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不考虑税费等相关因素影响。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之比=5÷(40+40)=6.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换入资产总成本=40+40-5=75(万元)
办公楼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比45÷(45+30)=60%
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比=30÷(45+30):40%
办公楼入账价值=75×60%=45(万元)
汽车入账价值=75×40%=30(万元)
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厂房 300000
—设备 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