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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3]
作者: 刘霞玲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1 点击数:599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承例2,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成本,没有区分债务重组利得和商品销售利润,将第一种方法下的债务重组利得11.6万元和商品销售利润8万元全部体现在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中,利润表中利润的构成发生变化;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作纳税调整。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35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96000

  承例3,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收入、成本,利润20万元没有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第一种方法多2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253000

    贷:库存商品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此外,也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但对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这样处理认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

  [例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以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200万元,计税价格为220万元。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应分别做如下账务处理(假如甲、乙公司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74000

    贷:原材料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0

  三、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及建议

  (一)反映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 上述例1、3、4两种方法下体现的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同。如例1,两种方法下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相差10万元,第二种处理方法下在建工程的价值被低估。即企业购入市面上同样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以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其价值不一样,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采用第一种方法将使企业在以后年度多提折旧10万元,可以起到节税作用。

  (二)纳税申报不同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下,收入、成本和利润均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作纳税调整,有利于税收征管,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质量要求,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第二种处理方法下一般需要纳税调整。如例1第二种处理方法下需纳税调整调增10万元。

  目前,实务界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尽快统一视同销售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只要交易价格公允,视同销售本质上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自产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建造业务,企业可以先将自产货物以正常售价售出,然后再以相同价格购入用于在建工程,企业就可达到第一种会计处理结果。此外,笔者对认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从而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的做法有不同看法。发放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不会增加现金流量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关联交易与对外投资的双方关系一样,而关联方之间价格公允的商品交易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同理,对外投资也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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