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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作者: 刘霞玲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1 点击数:572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资产。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一)第(1)到(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定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该产品的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该会计处理方法与正常销售没有区别,简便易行,收入、成本和利润均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也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二)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当然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流入与流出。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7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7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实际成本为12万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于2007年8月1日收到甲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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