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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2]
作者: 刘霞玲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1 点击数:57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借:应付账款 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

  [例3]2008年9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打印机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B公司换人A公司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000

    贷:库存商品 1100000

  二、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对视同销售行为采用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观点认为,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的交易或事项,基本上没有货币流入或货币流入很少,在会计处理上应同企业经常的销售行为有所区别。

  承例1,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确认收入、成本,利润10万元没有体现在利润表中,所得税申报时需要作纳税调整增加;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第一种方法少1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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