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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准则变化及所得税差异分析[4]
作者: 王霞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734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新存货准则的变化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因此,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 ...

  借:所得税费用 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

    贷;应交税费——直交所得税330

  2008年会计处理:

  2008年应准予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1500-1200-500=-20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2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0

  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200)×2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00-1200)×25%-165=-90(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75+90=16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90

  2009会计处理:2009年2月10日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

    贷:库存商品 1500

  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300)×25%=50(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50+75=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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