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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准则变化及所得税差异分析[3]
作者: 王霞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760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新存货准则的变化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因此,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 ...

  (二)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存货的期末计量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第十七条规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7年生产的一批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5005i元,市价持续下跌。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回升的希望。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状况确定的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2007年末1000万元,2008年末1200万元。2009年2月10151全部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2000万元,全部款项收存银行。假设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7年-2009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07年33%,2008年开始改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分录单位:万元)

  2007年会计处理:

  2007年末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00-1000=5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

  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500)×33%=33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00-1000)×33%=165(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30-165=165(万元)

Total:4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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