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无法确保财务报表的最大用户——投资人(股东)能够得到有助于他们预测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信息。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财税分离、价税合一韵模式重构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以反映企业利润形成的全过程。
(一)基本思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各种弊端主要源于财税合一的传统会计模式。因此,解决问题的出路必然在于财务会计与增值税会计相分离。在两者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关系的协调,保证会计目标和税收目标得到完美体现。其基本思路是:一方面,增值税会计以税法为准绳,利用财务会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账户资料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已交税金、未交税金和多交税金等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税务机关和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增值税信息;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将进项税纳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纳入销售收入,增值税则作为一项费用进入利润表。这样,从费用的角度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一样,在销售时确认,与销售收入相配比。同时,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又有明显区别。“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当局结算税款的账户,其核算要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而税法不能再介入会计系统的深层,对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会计采用一套前后一贯的核算方法。
(二)理论基础现行增值税采用的是扣税法,进项税和销项税环环相接,增值税在这个链条上不断传递,最后转嫁给消费者。但是,这一传递过程只是名义增值税(应交增值税)的实现过程,而并非税负转嫁过程。为了说明增值税的真实身份,必须搞清楚增值税的税负归宿。
财政部重点科研课题《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可见,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建立在税负完全转嫁的假设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