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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税务与会计处理新探[4]
作者: 郭枚香 张智峰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700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 ...

  假设该例中,甲公司欠丙公司购货款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7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8年8月8日,经双方协商,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偿还债务。丙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收到抵债的A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4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此外,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的自购自销方式),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等自产自用情形,由于其均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均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自产自用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此处所指自产自用特殊事项,是指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货物用于前述的3种特殊情况的自产自用事项。企业应根据其用途,按产品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成本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按确定的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等。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仍然按照成本转账。因为在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中,货物并没有实质性转移,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还是归企业所有,其相关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根据上文所述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分析,此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2)用于无偿赠送他人。领用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但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因为赠送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增加。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3)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产产品用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按成本转账,不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此外,属于这一类型的还有受托代销商品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的情况,也不确认收入,原理类似,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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