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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税务与会计处理新探[3]
作者: 郭枚香 张智峰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727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 ...

  甲公司计提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  17550

    生产成本  17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甲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  3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4)用于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消费资料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假设甲公司用A产品换回了乙公司的一辆汽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汽车的公允价值为40000元,由此甲公司另支付了10000元补价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4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  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5)用于抵偿债务。企业可将该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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