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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税务与会计处理新探[2]
作者: 郭枚香 张智峰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727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 ...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领用其生产的A产品,该产品成本为2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且A产品为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当A产品分别用于不同用途时,则其相应的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1)用于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2)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与所用货物的售价之和,借记“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按应税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3)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实际发放给职工时,应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假设例中发放的A产品平均分配给总部管理人员和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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