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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4]
作者: 陈素云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1-26 点击数:747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2009年,因对该项机器设备计提了减值准备,导致上述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比账面价值高2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花筒  5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000

  2010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2010年对该机器设备应计提折旧额为275万元[(3000-300×2-200)÷8],其账面价值为1925万元。按税法规定2010年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与该机器设备相关的折旧额为300万元(3000÷10),其计税基础为2100万元。差额为175万元,开始转回,转回2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6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00

  2011年末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6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00

  2012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因处置该项资产的损益=1850-(3000-300×2-275×2-200)=20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500000

    累计折旧  115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0

  借:银行存款  18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5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00

  按照税法规定,处置该项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1850-(3000-300×4)=50(万元)

  A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200-50)=1050(万元)

  应交所得税=1050×25%=262.50(万元)

  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5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37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000

  借:所得税费用  26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6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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