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此外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当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存在差异的,需纳税调整。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税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使用有限制条件,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固定资产确认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准则与税法规定相比,税法更具可操作性。
(二)固定资产减值处理的差异场券《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企业根据准则的规定确认了减值损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例]A公司于2007年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设备,实际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该公司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对该机器设备进行了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2200万元。假定A公司2009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直为25%,并且该机器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均与税法相同。即除上述因提取减值准备而产生的纳税调整因素以外,不存在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
假定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A公司2010年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假设A公司在2009年对该机器设备提取了减值准备以后,在2010年及2011年均未对该机器设备提取的减值情况进行调整。2012年1月,该公司与购买方协商,以1850万元的价格售出。A公司于2012年按会计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公司按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简化,2012年1月不再计提折旧。要求:做出该公司与该项固定资产购置、计提折旧及处置的有关会计处理。并同时确认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