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将已出租的建筑物归入投资性房地产,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大于准则中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两者基本相符,但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要求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在实务中竣工结算往往发生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以两者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上存在差异。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对于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税法和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四)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不能采用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有特殊规定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相关准则规定的计量方式与税法一致。
(五)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两者在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含弃置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大于税法规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也需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