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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3]
作者: 刘晓莉   财经界 发布时间:2010-01-26 点击数:59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全世界约有140个国家开征,已成为39个国家的主体税种,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据统计,1994年,全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 ...

  (二)优化税率

  各国实践表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因此应减少税率级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制的复杂性与税收征管成本。将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为五级,降低最高累进税率至40%。将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统一税率、统一扣除、统一按月预征,年终结算方式。简化税收计算,利于征管,降低税负,预防纳税人逃税动机。

  (三) 建立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

  以每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在综合考虑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和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额,不同负担的家庭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额,从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首先应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赡养人口,健康状况、人口年龄、正在接受教育情况、家庭住房等因素,如赡养父母的,每一个老人,应该允许扣除500-700元,如果老人有残疾,应该扣除1000-1500。另外,赡养、抚养其他残 疾亲属的,应该允许扣除一定的数额。从事社会公益捐款,捐款数额应当允许扣除。同时与相关政策相结合,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政策,综合考虑家庭纳税能力。这样才能体现考虑各个家庭状况不同的原则,实现税收公平。

  (四) 建立个人收入控制体系,强化税收征管力度

  首先,建立个人收入实名制制度。即无论是个人银行储蓄存款、个人证券投资、还是个人保险资金、个人房屋产权、个人车辆产权等办理,完全实行实名制。努力实现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的联网。其次,建立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综合管理制度,加强税源管理,避免税收流失。最后,强化执法力度,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一旦有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严管重罚,以此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预防和杜绝偷税漏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嘉明,王延省。个人所得税改革遗留问题探讨[J].特区经济,2007,(4):173

  [2]马佳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收入调节功能的思考[J].中国林业经济,2008,(5):41

  [3]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61-262

  [4]秦晓东。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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