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应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别划分过多,税率计算繁琐,程序复杂,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不利于征收与管理。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制造了逃税的动机。
3.费用扣除难以体现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导致税负不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有一定差距。[2]2008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北京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875 元,上海市为4109元, 而中部的河南省只有1744元。居民收入差距导致消费支出水平也不一样,低收入地区的居民用于衣食住行医教等生活必需消费方面的支出要大大低于高收入地区的居民。因此全国使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4.税收征管不到位
一是,实际工作中缺乏记录个人取得收入的制度、纳税人编码制度、财富实名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对税务机关收集汇总信息不利;二是,税源控制不力,代扣代缴不到位。大多数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对不固定发放的其他形式的奖金、实物等不扣缴税款,导致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到位。基础性配套制度不健全,影响了税收检查工作的开展;三是,违反税法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只有追缴税款、补税罚款的权力,从而刺激了纳税人偷税的动机。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策
(一) 逐步建立混合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可以区分不同项目分类征税,也可以将各种项目加总求和综合征税,还可以将分类征税和综合征税的办法混合在一起征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运行近三十年来对增加财政收入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渠道日益多元化,尤其是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在个人所得中比重增加,分类征收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具体改革方法:对资本收入性收入如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