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全世界约有140个国家开征,已成为39个国家的主体税种,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据统计,1994年,全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后的第四大税种。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0年我国首次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规定免征额为800元,该法案主要针对外籍人员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1987年我国对境内居民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始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扣除额是400元。当时是按综合收入征税,即把纳税人的工资,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加总。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对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规定每月费用扣除额800元。成为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2005年10月,我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将工薪收入的纳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
2007年8月15日,将个人所得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进行调整,利率下调至5%征收利息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至每月2000元。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1、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看,个人所得税作为经济发展的内在稳定器,对于保障财政收入和促进社会公平分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科学、合理设计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不仅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更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2、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本意看,首先是调节收入分配,其次才是筹集财政资金。但从我国税制运行情况可见,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了更重要作用, 而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方面作用却不明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立法机关应提起重视,在全面调研并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课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分类课征的方式,按照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税率进行课征,目前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对于11个不同类别的所得,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表格。尽管分类所得税简化了征收程序,但是这种税制不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在公平性上存在缺陷,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同时,由于分类征税实行分项征收分项扣除费用,分项越多扣除费用的次数越多,容易造成纳税人人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