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把好廉政审计关。施工单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建设项目的结算关口,会千方百计地拉拢项目的直接审计人员。而中介审计人员接触面一般都相对较广,与同一施工单位同一项目经理会有多次业务接触,对其廉洁情况的监管会有相当难度。审计工作开始阶段,首先要对参审人员进行事先教育,警钟长鸣,筑牢第一道廉洁审计关。再次要中介机构进行书面的承诺,签订廉洁协议,由中介机构把好第二关。还有审计机关要通过各种复核、调查等形式对其廉洁执行情况考核,要实行廉政考核一票否决制,把好最后的关口。
六要把好费用关。审计机关除了要按一定标准给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外,还要在考核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以促进其加大审计深度和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审计质量。
三、组织利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困难及政策建议
首先是法律依据问题。依法独立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根本原则,目前审计署和部分省地市在制定的相关规章中允许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如何组织利用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国家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中就存在制度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谨慎采用。一是委托审计应在相关法规依据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因为,从行政法律角度看,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而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当然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不应包括行政机关的临时性的决定、指示和命令。因此,审计机关要使委托审计合法化,首先应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委托审计的相关规定,否则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审计,就成了一种“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二是委托审计必须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审计主体必须是委托审计机关。因为从行政法角度看,在委托审计方式下,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未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只是取得了行政行为资格,其审计行为的合法化必须是以委托审计机关的名义进行为前提的。这也要求审计机关在委托审计后,必须加强对受托中介机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质量的监控,否则就会导致行政失职,而且也会承担很大的审计风险。建议审计机关组织利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时,以审计机关框架内由聘请人员协助审计的组织模式为主。
其次是质量控制问题。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过程中,管理稍有懈怠,就有可能影响审计质量和廉政建设,给审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比如如何控制中介机构人员与审计对象之间的交易就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建议应从技术手段和廉政建设 个方面考虑,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再次是经费保障问题。审计机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尽管每年经费缺口较大,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是得到了充分保障,廉正建设做的也不错。但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后,要面临一个极为现实的难题就是经费筹集问题。因为中介机构是盈利的,要讲究经济效益,利用其人才资源必然要付报酬,这就使得本已紧张的审计经费更加捉襟见肘。如按中介机构的方法收取审计费,必然无法割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公正性都无法保证。建议财政部门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审计机关的年度费用预算;或者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核减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列入建设项目的工程成本。
此外,还存在操作规范性问题。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虽然有不少共同特点,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可体现在机构设置、规范准则、职业道德等各个方面。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适当协调,作出指导性的制度规范,才能避免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比如在审计资料的管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等方面,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要研究制定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和配套措施,如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竞争激励制度等等。
实践证明,组织利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缓解工程审计压力的有效途径,对投资审计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对降低工程成本、节约政府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