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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改革方面的若干探讨
作者: 待查 财经界 发布时间:2010-01-20 点击数:461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0 引言   在我国,全面推行的增值税制度使得原来税制的一些矛盾逐渐暴露了出来,如: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征税范围偏窄,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容易造成税负不公;抵扣范围偏窄影响企业技术进步与经济结构调整,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也有负面作用;加 ...

  0 引言

  在我国,全面推行的增值税制度使得原来税制的一些矛盾逐渐暴露了出来,如: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征税范围偏窄,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容易造成税负不公;抵扣范围偏窄影响企业技术进步与经济结构调整,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也有负面作用;加大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外贸企业的发展等等。基于此,有必要对我国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逐步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当前,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已经完成试点工作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本文即对增值税转型改革进行简单的评析,并对即将开始下一阶段的改革——征税范围改革提出一些笔者自己的看法。

  1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涉及的面、点繁多,笔者经过整理将其主要内容简列如下:

  第一,此次改革取消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将允许抵扣的行业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保持原增值税率不变,以此为前提,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国范围的、各行各业的)的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在当期未抵扣完,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对于企业新购入的设备,其所含的增值税允许企业同原材料的纳税办法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与此同时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予以取消;

  第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行过程中,原来的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不再适用,而是采用全额抵扣的方法;

  第四,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此举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主要是把增值税的征收率,由原来的6%和4%的征收率统一调低到了3%;而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3%恢复到了17%。

  2 对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评析

  这一轮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在我国各行业范围全面推行,与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不无关系。此次金融危机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巨大,受其影响,各行业经济都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行进一步扩大了内需,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作用明显,有效缓解了金融危机对于我国经济实体的冲击,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的运行产生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1)转型前的增值税制度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款,而转型后的增值税则允许这部分进项税额抵扣,此举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了消费型增值税,从而转型后税基减少,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效防止了我国经济增速过度下滑;

  (2)原税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工业和商业分类,分别适用6%和4%的税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转型改革不再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工业和商业的两档区分,而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到了3%,如此更有利于实务操作,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

  (3)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曾经由17%调整为13%,当时对于采矿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也引发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其重新恢复到17%的税率水平,使得税制更趋规范、税负更趋公平,对于矿业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以及综合利用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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