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知:
(1)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持有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如果被出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应当视同销售并按固定资产销售额(无法确定销售额的按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