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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模式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解析[3]
作者: 姜海华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1-06 点击数:557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自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模式已经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这种征税模式的巨大变革无疑会对 ...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知:

  (1)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持有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如果被出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应当视同销售并按固定资产销售额(无法确定销售额的按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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