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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模式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解析
作者: 姜海华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1-06 点击数:555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自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模式已经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这种征税模式的巨大变革无疑会对 ...

  一、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自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模式已经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这种征税模式的巨大变革无疑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产生重大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下列内容中: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企业)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即允许企业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两个部分。

  (3)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企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5)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视同销售并按照销售额或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谓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来计算是为了防止对经济事项估价的随意性。

  二、固定资产增加的会计处理

  一是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的要求,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所有相关支出如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如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均应当直接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则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

  [例1]2009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购入材料一批,价值30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1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87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2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75

  贷:银行存款  5875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00+2500×7%=85175(元)

  (2)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Total: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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