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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调整[2]
作者: 马晨明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1-06 点击数:377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的列报,由此产生了对企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要求。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的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企 ...

  按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与其建造成本一致,为300万元,当年税法允许扣除的资产折旧为10万元(300÷30)。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由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其税务处理如下: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允许资产折旧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25%=12.5(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25%=2.5(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其公允价值变动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至20×8年12月31日,资产账面成本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20万元,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0万元(50-3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面累计确认的递延项目为“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

  在资产的使用期限设定与税法要求一致时,税法允许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在资产持有期只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以上述所得税调整业务分两个方面进行。

  (3)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清理日的相关业务处理

  不考虑资产的残值因素,在其持有期间,因不计提折旧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共计270万元(不包括清理当年应该计提的资产折旧),据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为67.5万元(270×25%)。注销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面300万元,计入利润表,税法只承认最后一年应该计提的资产折旧30万元,差异270万元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各年公允价值变动对资产账面成本的影响是逐期滚动的,为简化分析,设清理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资产账面成本为300万元,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2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据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为5万元(20×25%)。结转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20万元,列入利润表。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税务处理如下: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30=27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70×25%=67.5(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25%=5(万元)

  清理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期初递延项目的账面余额对冲,各递延调整账面均无余额。

  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资产设定的使用期限应该选择与税法规定的期限相同。如果企业选择与税法规定不同的期限对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在各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调整时,还要调整由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与税法要求不一致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这些差异项目并不能使企业获得所得税收益,反而会增加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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