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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2]
作者: 李存琢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1-06 点击数:422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

  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依据及计算基数

  (一)职工福利费核算的相关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4)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一)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二)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此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50000

  当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并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此外,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在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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