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上,按职工薪酬准则规定,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按该产品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的商品销售相同。笔者认为,由于非货币性福利也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该类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个人所得应按规定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从当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
(2)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将租赁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以低于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其实质是企业以补贴后价格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实务处理中,应注意区别企业以补贴后价格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直接向职工发放房屋补贴在核算上的不同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企业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允许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所得税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单列,并强调在规定范围和标准之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显然是不允许将超过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对超过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职工薪酬准则也未明确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就显得没有必要,因此,住房补贴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辞退福利的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已经制订正式 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由此 确认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所产生的预计 负债,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当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实际发 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位职工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②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可能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和每一位职工的辞退补偿等进行估计,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③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辞退福利金额计人当期管理费用,该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时计入财务费用。即企业实施辞退计划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虽然职工薪酬准则对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尚存在下列问题:
(1)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为保障职工权益,企业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属于企业法定义务。核算时,该辞退福利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实行离岗(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原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2)对于由自愿接受裁减建议而形成的辞退福利,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难以确定,核算时因会计估计的存在为企业调节各期的经营利润提供了可能。
(3)“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付出的代价,而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辞退福利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此时的会计核算与职工薪酬准则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要求不相符。笔者建议对辞退福利单独核算,通过设置“其他应付款——辞退福利”科目体现辞退福利与其他职工薪酬在性质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