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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购买取得设备会计处理浅探[4]
作者: 张爱珠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29 点击数:809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接受捐赠取得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设备,如果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该按照发票上的增值税及运输费发票的7%之和作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发票上的价格和运输费的93%之和作为设备入账价值;按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

  假如非货币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不可靠的,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减去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确认,换人、换出资产增值税分别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例4]沿例3,但假设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甲公司换人复印机的增值税为10200元,入账价值为50500元(48500+9860+2340-10200),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5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库存商品——设备  4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60

  银行存款  2340

  乙公司换人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为9860元,入账价值为63000元(65000+10200-2340-9860),换出固定资产复印机销项税额102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

  先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复印机  80000

  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40

  换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6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26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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