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捐赠取得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设备,如果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该按照发票上的增值税及运输费发票的7%之和作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发票上的价格和运输费的93%之和作为设备入账价值;按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按支付运杂费金额计入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确定进项税额。
捐赠方假如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按发票上的总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例1]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运输费1000元,包装费570元,安装费用1500元。该设备原账面价值200000元,已经计提折旧50000元。甲企业接受设备入账价值103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70元。
借:在建工程 1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乙企业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益
117000
贷: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同时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乙企业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益 167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