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应用[3]
作者: 徐丹琦 陈叶珍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568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换入资产的成本及产生的损益在确认和计量上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述及具体内容及相应处理。因此,准则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误解与质疑。笔者从准则实质出发,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公平交换为前提 ...

  (2)相关税费分情况进行处理的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33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

  贷:固定资产  38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

  借:固定资产  37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5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营业外收入  300000

  以上业务处理产生的结果分析如表1:

  

  可见,只要损益的确定按准则规定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关税费的处理不会影响当期损益和资产总值。

  笔者认为,按准则规定处理相关税费更加合理,因为从交换业务整体角度来分析,换入资产是业务最终目的,换入与换出只是交换业务整体的两个环节,无论哪个环节的税费,都是为实现业务最终目的而发生的,因此都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的实质是:以物换物,交换时双方本着互惠原则,以含税公允价值相等的商品进行互换,同时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支付的全部相关税费确定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换损益。但有时相互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恰好完全一致,虽可通过补价进行调整,仍可能出现一方为了使交换成功,愿意接受不利的交换条件,导致交换过程中产生特殊交换损益的情况,目前准则对此情况未做出相关规定,这可能是导致准则的应用出现不同理解的根源。建议尽快完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应考虑将债务重组准则确认收益的方式与特殊交换损益确认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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