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换入资产的成本及产生的损益在确认和计量上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述及具体内容及相应处理。因此,准则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误解与质疑。笔者从准则实质出发,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公平交换为前提,补价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弥补
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补价(-收到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讲解指出:支付补价方,在计算换入资产成本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可以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代替。换言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说,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见,准则的规定是以公平交易为前提,双方均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换,补价是双方交换资产公允价值差额的补偿。由此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该是公平交易市场环境下的公开交易价格,是含增值税的。而实际业务特别是涉及存货交换业务的处理,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税存在很大争议。
第一,单项资产交换业务。
[例1]甲公司以账面价值为85万元(原价10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一台设备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钢材的账面价值80万元。甲公司换入钢材作为原材料,乙公司换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设备公允价值100万元,钢材不含税价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另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给乙公司补价17万元。假定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非货币性交换业务以公允价值模式确认入账价值。
(1)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0
累计折旧 1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000
营业外收入 150000
(2)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银行存款 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