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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会计账户设置及其应用[2]
作者: 宋微 钟子亮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361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劳动者权益会计认为,劳动者进人企业是以自身对企业进行的长期投资,是企业价值的主要创造者和重要利益相关者,不仅应当以劳动者身份从企业获得补偿性报酬,而且应当以所有者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因此,企业不仅应当将用于人力资源的投资物化为资产,而且应当根据人力 ...

  (三)人力资源重估增值或减值的核算

  如果人力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增值或减值的幅度不大,可以忽略不计。当人力资源的增值或减值幅度较大时,应当进行价值重估。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源,重估时一方面要调整“人力资产”账户,重估增值借记“人力资产”账户,重估减值贷记“人力资产”账户,并在剩余受益期内摊销;另一方面要调整“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重估增值贷记“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重估减值借记“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为均衡各期的损益水平。也可设置“未实现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并在剩余受益期内分期转入“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对于劳动者投资于自身形成的人力资源,在重估时一方面要调整“人力资产”账户,另一方面要调整“人力资本公积”账户。具体地说,重估增值借记“人力资产”账户,贷记“人力资本公积”账户;重估减值借记“人力资本公积”账户,贷记“人力资产”账户。

  (四)人力资源退出企业的核算

  同一人力资源或同一类人力资源,账面价值可能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企业投资形成,另一部分为劳动者投资形成,在其退出企业时应当分别注销。

  第一,企业投资部分人力资源退出企业的核算。如果企业在录用人力资源时或录用人力资源后,支付了招聘、安置、培养等项费用,这些人力资源就是企业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源,他们在退出企业时,财会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注销。如果退出的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应按人头注销其账面价值;如果退出的是一般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应按退出人力资源类别的账面价值,除以该类人力资源的数量,求出其单位成本,据以确定退出人力资源的账面价值,也可估计其账面价值,予以注销。

  (1)人力资源在聘用合同尚未到期前可能主动离职,或人力资源在任职过程中有重大过错被企业提前解聘,或人力资源在任职过程中虽无过错,但企业出于合理原因提前解聘等。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应向人力资源收取补偿金,并注销人力资源的账面价值,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人力资产——×类人员”,补偿金大于或小于人力资源账面价值的差额贷或借记“人力资源变动损益”。对于第二种情况,企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退出企业的人力资源收取补偿金。若收取补偿金,账务处理同上;若不收取补偿金,则应借记“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贷记“人力资产”账户。如果退出企业的人力资源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应要求其赔偿损失,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对于第三种情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被解聘者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注销其账面价值,违约金与人力资源账面价值之和作为人力资源变动损失处理,借记“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贷记“人力资产——×类人员”、“银行存款”。

  (2)人力资源聘用合同到期或正常退休时,将受益期内最后一期应摊销的投资额摊销即可。

  (3)人力资源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发生意外致伤、致残,降低或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人力资源在受益期内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属于非企业责任所致,企业可与其解聘合同,同时出于人道考虑,一般也不向其收取补偿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剩余账面价值转入“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如果属于企业责任,应由企业为其支付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同时注销其账面价值,并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企业为人力资源投保的,在履行对人力资源的支付、赔偿责任后,还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人力资源在受益期内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部分降低劳动能力,企业不一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为其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但应重新评估其价值,重估减值部分记入“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的借方。人力资源在受益期内死亡时,其账面剩余价值及企业为其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列为营业外支出。

  第二,劳动者投资部分形成的人力资源,在劳动者退出企业时,不仅应当注销“人力资产”账户,而且应当注销“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公积”账户,若需向其收取或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补偿金,则应贷记或借记“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劳动者投资部分人力资源退出企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账务处理相同,借记“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公积”,借或贷记“银行存款”,贷记“人力资产——×类人员——人力股金”,贷或借记“人力资源变动损益”。

  如果企业需要向退出企业的人力资源支付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丧葬费等,应在扣除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额后,在职工福利费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于少数对企业贡献较大的高级人力资源。在其退出企业时,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研究通过,也可不收回其股份,不注销相应的人力资本,但其对应的“人力资产——人力股金”应当从其退出企业开始在一定期限内摊销,摊销金额首先抵减其对应的“人力资本公积”账户,其余部分转入“人力资源变动损益”账户。摊销完毕后,其对应的“人力资本”金额应转入物力资本账户中的“股本”或“实收资本”账户。

  (五)人力资源股份计提盈余公积和参与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一,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所有者,除对其人力资本及其公积享有所有权和参与利润分配外,对企业的盈余公积也应与物力资源投资者共享所有权,享有比例为人力资源股份占全部股份(物力资源股与人力资源股的合计数)的比例,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力资源股)”、“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人力资源股)”。第二,人力资源凭借其持有的人力资源股份,有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虽然人力资源股的印制格式与物力资源股有所区别,但其参与利润分配的标准应当与物力资源股相同,即与物力资源股同股同利。因此,人力资源股参与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与物力资源股参与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殷利——人力资源股利”,贷记“应付股利——人力资源股利”。对于未分配利润,人力资源也应按其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的份额,但在账务处理上通常不作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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