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与突破:《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十大着力点[3]
作者: 王保平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569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历经15年打磨,备受关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于2008年10月28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填补历史空白、承载全国民众福祉的法律的“破茧而出”,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将结束行政管理年代而迈向依法治理的崭新历史时期。尽管该法篇幅并不宏大,仅有 ...

  着力点七:强调民主管理与监督,着力巩固基础

  在经济改革大潮的洗礼下,传统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曾受到了相当严重的挑战。而近年来的事实一再证明,民主管理与监督同样是国家出资企业防范腐败与分配不公、提高效率与发展后劲的重要试金石。为此,《企业国有资产法》分别在不同层面强调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不可替代性并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家出资企业中应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中,应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这些都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施,也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基础。

  着力点八:夯实监督制约力量,着力双轮驱动

  在依法授权经营的同时实施配套的监督制度和制约措施,是确保国有出资企业合规经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企业国有资产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构筑了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并强调程序合法、渠道公开透明,以真正实现科学监管。同时,高度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出资企业会计报告的审计来实施监督,分门别类地明确了审计委托权。此外,从法理与经济学理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与监督人职责是需要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进行的,“左手监督右手”是徒劳的,即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不应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正是基于这样的设计理念,《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进一步强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职责的机构所肩负的出资人使命,为未来的专业监督制度营造了适当的空间。《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可见,专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与未来规划中的专职履行监督职责的双轮驱动,势必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营造稳步前行的制度性驱动力量。

  着力点九:有权亦须有责,着力激浊扬清

  国有资产流失之“殇”已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也是政府关切与公众心痛之所在。因此,扎紧国有资产运行进程中的“篱笆”,自然是本法出台的应有之意。对于从出资人到经理人等整个国有资产代理链条的角色而言,有权亦须有责。因此《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出资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着力点十:留有命题持续求解,着力顺势而行

  基于历史积淀、经营积累和自然传承等原?因,我国已聚集了巨额的国有资产。但是,由于长期的法制缺失,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此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迈出了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化征程的重要一步。但是,面对现实中的诸多困境,仍然留有缺憾,尚待未来持续破解:一是覆盖范围有待扩展。未来如何尽快建立关于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值得探讨。二是专业监督主体确立。在依法将现有国资委的监督职能剥离后,如何设计新的监督主体,也是需要尽快明确的问题。三是国企高管薪酬机制有待完善。即应尽快消除高管非市场选拔现象,将国企高管薪酬与国有资产经营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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