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点四:精细考量经管团队,着力规范经营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对于国有资产经营活动而言,国有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直接承载着对企业法人财产盈亏的使命,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因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理人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选择和考核予以明文规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一严一禁”,“一严”即严格选拔任用企业“当家人”。本法规定了由出资人任免或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对由出资人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在品行、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任命或建议任命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职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奖惩以及薪酬标准的确定等也作了原?则规定。“一禁”即禁止国企高管的兼职行为。本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一是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二是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三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有这些条款,都将确保经营管理者规范、有序地承担使命,确保真正成为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的代理人。
着力点五:重大事项阳光操作,着力维护权益
往者不可追,来者犹可鉴。《企业国有资产法》无疑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利剑”,将公开、公平、公正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火墙”,这是全面总结以往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领域中种种教训所得出的前车之鉴。围绕着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扎根于现实中众多经营领域的重点项目或重点部位,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就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敏感领域一一设防,以防“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为防止关联方交易损害国家出资企业的利益,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公平价格与关联方交易,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关联方交易作出决议时,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也不能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为防止资产评估的跑冒滴漏,在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时,管理层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为防止转让环节的暗箱操作,规定除法定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公开竞价。参与转让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凡此种种,都筑起了一道道篱笆,确保阳光操作。
着力点六:打造资本经营预算,着力完善机制
国家举办国家出资企业的目的,除了少数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企业允许亏损之外,其目的理论上是让其赢利。而国家出资企业的红利上缴也属资本的本能反应,程序必须公正透明。国有资本的收益无疑属于国家,将国家资本经营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
面对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就地享用的现状,《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预算;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资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这是对刚刚开始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法律层面的充分肯定,必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迈出更加稳健、坚实的步伐,有序地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