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时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非货币资产的分配应作销售处理,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改变了生产经营的性质,进入了最终消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料、材料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当期抵扣,经过加工生产出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因此税法规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导致负债的减少,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8]A公司将自产产品X4 200台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礼物。每台成本400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为5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200)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该种方式虽然没有经济利益,但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赠送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已经从购入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不将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就会导致纳税人多抵进项税额,从而引起以赠送为名,逃避纳税义务现象。因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3)项。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