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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4]
作者: 姜春燕 杨爱义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149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 ...

  (1)A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生产分厂的所有账务均由A公司核算。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A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A公司。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

  (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  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如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

  [例6]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贷:库存商品 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货物在本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7]A公司以产品一批向丁机械厂投资,产品成本40万元(假设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为45万元,A公司发货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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