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
(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 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如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
[例6]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贷:库存商品 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货物在本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7]A公司以产品一批向丁机械厂投资,产品成本40万元(假设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为45万元,A公司发货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