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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3]
作者: 姜春燕 杨爱义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144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 ...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取得委托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  25500

  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

  借:应付账款  175500

  贷:银行存款  160500

  其他业务收入  15000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例5]A公司设在甲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A公司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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