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江苏、四川、山东试行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此政策是在北京、广东、辽宁等地区试点顺利的前提下,又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地域,为加快与完善出口企业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奠定了基础。5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所述6类企业以外,实行纸质核销以及电子核销的企业、小规模企业、出口代理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时限,由原来的180天内调整为210天内。
内容五: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出口骗税
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骗取税款大小、时间长短,将出口骗税处罚划分为五类,使税收处罚更趋合理化和贴近实际,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同时,政策明确划分了上报停止骗税企业退税的主办部门为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而不是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当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申报退税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此项政策的落实解决了征、退税衔接问题中多年来存在的争议,外贸企业在执行时应当注意。
内容六: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台税收新规
2008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此文的部分规定在执行细节上引发了诸多争议,9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前文进行了补充与解释。两文合并后的政策新规为:一是取消出口退税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只办理卡口登记手续,按规定进行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区内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果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如果区内企业所用的基建物资是从境外运入区内的,再由区内运往区外,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及进口代征增值税,并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是取消出口退税的原材料(文件中列名)进入监管区内,境内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其报关单样式与正常出口不同,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区外企业如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实行免税政策。三是区内加工企业对购入财税[2008]10号第二条所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否则按骗税和偷逃税款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退税率的原材料进区退税所指的区,只包括具有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