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年初以来,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受到的冲击不言而喻,再加上国内原材料、劳动力成本上涨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出口增长同比增速出现下滑。为此,国家三次上调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缓解目前国家经济中供给与需求内外失衡的矛盾,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对外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主要变化
内容一:适时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
2008年下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纺织品及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0%或5%提高到11%。3个月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4%;日用及艺术陶瓷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1%;部分塑料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9%;部分家具的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1%和13%;艾滋病药物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9%提高到9%、11%、13%。随后,又出台了《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9%;部分模具等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1%;部分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3%;箱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产品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11%和13%分别提高到11%、13%、14%。国家在一年的时间内连续三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调整范围较广、数量较多、间隔时间较短的一轮,属于非常时期的特殊手段。
在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国家也在继续扩大取消“两高一资”商品出口退税的范围。上半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下半年又取消了部分农药、白银及电池等商品的出口退税。这说明在当前我国外贸出口的艰难时期,国家并不是一味地实行完全放开的政策,而采取的是有保有压的“撒网式”政策。
内容二:完善出口退(免)税现行政策
200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所述5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的,只有1、5两款适用于边境贸易,这为边境贸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1月29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07年7月1日以前签订长期出口合同的9家列名企业,可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同时,又明确除9家列名企业以外,如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也可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至合同完毕。同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享受退(免)税政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和《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分别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并且是首次出口的,若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中的1、3、4款,就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内容三:出台灾区企业优抚政策
200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出口货物以及中标机电产品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开具代理证明的期限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因灾害导致退税单证损毁、灭失且无法补办的,可依据电子信息办理出口退(免)税。该政策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灾区企业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