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个完全股权资本企业为例,假如股东要求报酬率是18%。按照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便是实现股东的要求报酬率18%。而18%就是该企业的资本成本,是企业的最低盈利水平。为实现这一目际,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找到能够带来超过18%报酬率的投资项目,使得项目报酬率≥股东所要求的18%报酬率。
从理财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关注了资本成本概念,才会关注企业的资本投资绩效,进而才会确保企业所有者的财富不断增加;而股票投资者财富的持续增加,又是股票市场实现有效运行的一个现金流基础。因此,股票投资者财富最大化实现程度越高,股票市场实现有效运行的基础就越牢固。
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不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同样适用于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相比,国有企业在整体定价方面的确缺乏客观的机制,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国企投资者对于投资报酬率的合理要求,尽管在技术上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关于资本成本的估计尤其是股权资本投资者要求报酬率的估计历来是投资学领域、公司理财学领域的核心内容。而在国有企业分红制度的研究中,作为国企股权资本投资者的政府股东的要求报酬率的估算又是所有环节中最具挑战性的一环。
政府是国有资本投资的股东,政府股东财富=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国有企业未来发展价值。根据这一等式,可以将利润分红问题分为狭义的利润分红与广义的利润分红。所谓狭义的利润分红,就是等式右边的第一项,即国有企业利润分红,是政府股东所获得的现金形式的投资收益;而广义的利润分红,不仅仅包括这种直接的现金收益,还包括对公司未来发展价值的索偿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部分未来发展价值可以体现为公司股票的价格及其变动(资本利得)。由于国有企业不存在这种显性的定价机制,企业价值更多地要依靠科学的估价来实现。
利润分红类似于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国有企业未来发展价值取决于政府股东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期,从技术上讲,应当取决于国有企业未来获取现金流量(即未来利润分红)的现值。从长期来看,政府股东财富最大化就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但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政府股东财富满足的具体形式是各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在企业发展初期,企业投资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应以剩余股利(利润分红)原则为依据,将所有的或大部分的利润留存在国企内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新的投资项目。在没有利润分红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政府股东的财富没有增加,因为政府股东所持有的国有资本股份的价值会随伴着企业现金流量的实现始终在不断增加。随着国有企业发展的不断成熟,竞争力也越来越强,现金流量的绝对量不断扩大,国有企业应当逐渐增加利润分红,以扩大政府对国有资本的直接支配能力。为了增强国力,促进政府对国有资本的直接控制,同时也为了不断地壮大国有企业,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我国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价值管理的基本思想以及剩余利润分红原则为依据来设计国有企业的利润分红制度。完全从国家的角度、从国有资本的角度来设计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制度的思路至少是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