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所有者权益确立的标志是企业向对方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等凭证,那么会计显然只有在企业向对方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等凭证之后,才能据此对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予以反映(确认),即会计确认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条件,是企业向对方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等凭证。或者更具体地说,会计人员在编制有关的记账凭证时,是以出资证明书、股票等原始凭证为依据来确认相应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当前有观点认为,“企业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产,在该资产符合企业资产确认条件时,也相应地符合了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这一观点没能看到在一个项目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时只能凭相应的原始凭证确认一个资产项目而不能据此确认该资产项目的对应项目,没有考虑企业向对方签发所有权凭证是所有者权益确立的唯一证明,因而会计只能据此确认相应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人力资源的自身属性决定人力资源拥有者可享有企业的剩余权益,人力资源拥有者有着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第一位的、天然的特权,因而人力资源拥有者以其人力资源提供给企业就意味着其可享有企业的剩余权益,会计也应在企业接受人力资源时就确认相应的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人力资本。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向对方签发所有权凭证是所有者权益确立的唯一证明,而将企业“收到人力资源”当作是相应人力资本的确认条件。事实上。与企业人力资源增加相对应的。至少有作为负债项目的“应付职工薪酬”增加和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人力资本增加这两种情况,因而仅凭企业人力资源增加。并不能将其对应项目唯一地确认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人力资本。
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处理的重要资料,直接影响着会计确认的正确性。从原始凭证的角度,会计在将一个项目确认为何种会计要素项目时,所依据的原始凭证是彼此独立且各不相同的。因此,会计是分别地从而是单独地确认包括所有者权益在内的各个会计要素的;会计作为以反映为基本职能的信息系统,只有在所有者权益在法律上得以确立之后,即只有企业在资本性交易中向出资者签发了股票、出资证明书等所有权凭证之后,才能据此将其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