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规定,“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如企业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产,在该资产符合企业资产确认条件时。也相应地符合了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从该规定可知:(1)会计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是单独确认的,而对所有者权益则不是单独确认的,会计对所有者权益的确认需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2)所有者权益没有自己的确认条件,会计是在所有者权益的对应项目(如资产)符合确认条件时对其加以确认的。笔者从原始凭证的角度。首先阐明会计是单独确认所有者权益的。然后指出会计确认所有者权益的条件。本文所称所有者权益是指通过资源所有者投入资本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一、会计单独确认所有者权益的观点
在会计确认中,需要解决与交易或事项相应的项目“何时确认”、“确认多少”及“确认为何种会计要素项目”的问题。由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可知,从“何时确认”和“确认多少”的意义上,会计对所有要素的确认都不是单独进行的,即会计是在“同一时间”并以“相同的金额”确认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各种会计要素。但从“确认为何种会计要素项目”的意义上,情况则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的规定,“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确定与交易或事项相应的项目为何种会计要素项目的基本依据,而且,确认不同的会计要素项目,所依据的原始凭证是各不相同且彼此独立的:证明资产增加的原始凭证只能用以确认资产项目,而根据复式簿记机制在确认该项资产的同时需确认的其他要素项目,则需另据其他原始凭证——或为证明负债增加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一个负债项目,或为证明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一个所有者权益项目。或为证明另一项资产减少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减少另一个资产项目等。证明负债增加的原始凭证则只能用以确认负债项目,而根据复式簿记机制在确认该项负债的同时需确认的其他要素项目,也需另据其他原始凭证——或为证明资产增加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一个资产项目,或为证明所有者权益减少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减少一个所有者权益项目,或为证明另一项负债减少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减少另一个负债项目,或为证明一项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一个费用项目等。同样,证明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原始凭证也只能用以确认所有者权益项目,而根据复式簿记机制在确认该项所有者权益的同时需确认的其他要素项目,也需另据其他原始凭证——或为证明资产增加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一个资产项目,或为证明负债减少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减少一个负债项目,或为证明另一项所有者权益减少的原始凭证从而据以确认减少另一个所有者权益项目等。
如根据“材料验收单”,会计只能确认资产项目(借记)“原材料”。而根据复式簿记机制在确认该项资产的同时需确认(贷记)的其他要素项目,则需另据其他原始凭证。如果是本企业应付凭单部门编制“付款凭单”等,则会计只能据以确认一个负债项目“应付账款”:如果是“出资证明书”等,则会计只能据以确认一个所有者权益项目“实收资本”等。反之亦然,根据“出资证明书”等,会计只能据以确认(贷记)一个所有者权益项目“实收资本”,而根据复式簿记机制在确认该项所有者权益的同时需确认(借记)的其他要素项目,则需另据其他原始凭证。如果是“材料验收单”,会计只能据以确认资产项目“原材料”;如果是“固定资产验收单”,则会计只能据以确认资产项目“固定资产”;如果是“银行进账单”,则会计只能据以确认资产项目“银行存款”;如果是“债务重组协议”等,则会计只能摆以确认减少负债项目“长期(或短期)借款”等。会计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各不相同且彼此独立。说明在“确认为何种会计要素项目”的意义上,会计对包括所有者权益在内的所有要素都是单独确认的。
二、会计确认所有者权益的条件
从法学上看,所有者权益是一种以“企业所有者”为权利主体而以“企业”为权利客体的所有权,即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所有权,而会计对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是对在法律上已确立的这种所有权的反映。即只有在法律上已经确立了的所有者权益。以反映作为其基本职能的会计,才能对其加以确认;如果所有者权益尚未在法律上得到确立,则会计无权将其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即使确认了,也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