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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招投标机制思考[2]
作者: 赵保卿 财会学习 发布时间:2009-11-23 点击数:626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审计招投标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实现购买审计服务任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将审计招投标行为加以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便形成审计招投标机制。招投标过程就是投标人与业主、投标人与投标人等之间的博弈过程。审计招投标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我国目前的审计招投标活动存在招投标方式不尽科学、投标者独立性差与招投标法制环境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应刺激审计服务需求,强化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改进评标方法,健全审计招投标的规则与法制。

  二、博弈论对审计招投标机制运作过程的影响

  招投标过程就是投标人与业主、投标人与投标人等之间的博弈过程。这些有着不同利益的博弈各方在决策时相互影响和制约。每个投标人做决策时不知对手决策,只能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对整个市场的预测,在考虑其他投标人可能决策的基础上制定业主可能接受的标书,开标时,根据投标各方的相关信息确定中标方。正常情况下,招投标属于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所谓不完全信息,是指每位潜在的投标者在投标前只知道自己的生产成本,对别人的生产成本只能主观判断。静态博弈是指投标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者虽非同时采取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采取了何种具体行动。这一点和大部分招标交易采用一次性密封投标竞争的做法相似。招投标中还存在非合作博弈情况。非合作是指投标人之间不存在相互勾结行为,或者他们之间有勾结但只有口头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性。非合作博弈意味着投标人的决策是独立作出的。投标过程中,每个投标者都能确定自己的生产成本,都是根据自己的生产成本情况投标,生产成本越高,标价越高。当投标人的标价低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标价时,就会中标;相反,标价若高于其他任何一个投标者,则不能中标。如果所有投标者标价完全相等,则抽签决定中标者。中标的可能性由参加投标的人数决定。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博弈模型存在纳什均衡。可以证明:为在投标中胜出,投标者会根据自己生产成本情况制定最有竞争力的标价。投标者越多,竞争越激烈,投标者的标价会随着投标人数的增加而降低,但标价不会低于其生产成本。特别地,当投标人数趋于无穷时,投标人的报价接近其成本。

  审计招投标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只能根据其对招标项目的评价和对其他投标人的评价来选择自己的报价。在选择投标策略和投标方式时,遵循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各方都实行低价策略。通过博弈竞争使中标价接近成本价,使招标人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通过优胜劣汰,使市场竞争力低下的投标人无力参与竞争而退出审计市场,让有实力的投标人脱颖而出,使审计市场达到供求均衡。

  三、我国审计招投标机制运行的现状分析

  建立审计招标制是试图引入一种新的竞争机制,以规范审计市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由于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加上审计质量本身难以测定,使得审计招标制在业内形成了一场恶性竞争。有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中标往往疯狂压价,从而导致最后中标的往往不是审计质量好、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市场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强的特点,使得审计产品—审计报告的质量不易被人们所识别,这样注册会计师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将其转化为信息优势,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成本,从而对审计委托人而言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从审计招标方讲,组织招标的单位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当地的财政局或国资委;另一种是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这两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由他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下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这种做法是否可能理顺审计委托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三者的关系仍值得推敲。在国有资产多重委托代理层级中,地方财政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并非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只是这些委托代理层级中的一级,审计关系中三方的关系并未理顺。作为代理人,主管部门亦有自身利益,他们对国有资产并无剩余索取权。作为政府部门,他们更关心自己的政绩而非企业的业绩,而政绩不等同于业绩。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可能是出于“例行公事”,主管部门并非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从审计投标方讲,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将直接影响到审计人员出具的工作报告的可靠性、可信性及权威性。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由于自身资金积累有限,抵御风险能力差,加之中国特有的人文环境,造成其与从前的挂靠单位仍有一定的依赖关系。这种表面上脱钩、暗地里却与挂靠单位存在千丝万缕联系的情况经常会形成暗箱操作,使会计师事务所不够独立。一旦行业、地区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矛盾,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难以摆脱所属行业或地域部门自身利益的束缚,客观公正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形式上脱钩而实质上未完全脱钩的状态即使不损害独立审计实质的独立性,也有损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在这种背景之下,审计招投标机制如果设计不当就可能演变为原挂靠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不当干预的新途径。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继发生的深圳原野、琼民源、银广夏、麦科特等案件中,投资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作为审计招标主体的国家财政部门、国资委或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招标行为过程中,缺乏必要而恰当的约束机制,对未按规则出牌的违规者没能作出应有的处罚。在对非上市公司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监管力度和风险相对证券市场要小得多。在这种特殊执业环境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有效性较差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有可能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以抢占市场先机,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整个审计市场出现紊乱甚至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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