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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与分享[2]
作者: 王冬生 杨燕妮 铁成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数:573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与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根据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独立核算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就是 ...

  3、应纳税额的分享

  “财政调库”就是在坚持目前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的前提下,对由总机构缴纳的部分税款,不是在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而是由财政部在全国各地之间进行分配。目前的所得税是共享税,中央占60%,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占40%。10号文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问题上,虽然没有改变目前60:40的分享比例,但是却将总机构缴纳的部分税款变成全国各地方共同分享。具体办法如下:

  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全部税额的50%,但是这50%又分成相等的两部分:应纳税总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分享;应纳税总额另外的25%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的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如果某分支机构因适用税率与总机构不一致而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应纳税额也不是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而是按照10号文的方法在总分机构之间分配。表1比较清晰地表示了应纳税额在总分机构之间、中央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4、汇算清缴

  10号文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5、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属地征管,也就是说纳税人要接受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这样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节约纳税人的成本。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由总分机构分别预缴的方式,所以其征管也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6、适用范围

  10号文适用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也就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但是,有些企业的分支机构情况比较特殊,如分支机构下面还有分支机构;有些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则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此,10号文明确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上述办法。

  二级分支机构是直接隶属于总机构的分支机构。适用上述办法的分支机构限于二级分支机构,操作相对简单。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一般没有收入,所以不适用上述办法也在情理之中。

  对于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10号文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境外营业机构。

  此外,也不是所有跨省设立总分机构的企业都适用上述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上述企业的所得税应该由总机构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分支机构不用在当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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