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 3 200 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 000 000
应收账款 200 000
此时,会计损益中不再产生损失,由此产生一个问题:税收上须转回暂时性差异,那么是通过冲减下一年度应税收入,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来达到目的呢?笔者倾向于后者。一是因为以前年度并不存在税收意义上的多计收入问题;二是A公司确实在以前年度发生了尚未收回的合同成本,存在财产损失的客观基础。A公司申报的财产损失为325万元,其证明材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8年度会计核算中合同收入300万元与合同成本500万元之差;二是2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计税收入与成本之差125万元(625-500)。
四、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例3:A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150万元的建造合同,预计成本13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100万元,预计完成该项合同还需发生成本60万元。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100÷(100+60)×100%=62.5%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50×62.5%=93.75(万元)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160×62.5%=100(万元)
第一年预计的合同损失=[(100+60)-150]×(1-62.5%)=3.75(万元)
A公司年末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7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2 5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37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7 500
在税务处理上,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并形成暂时性差异。对确实形成的建造合同损失,应在工程全部完工结算后据实申报,并转回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