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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之比较[6]
作者: 高允斌 吴明泉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数:181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本文依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处理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建造合同及其分类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 ...

  20×8年度,由于本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故A公司会计处理为: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 00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5 000 000

  (2)登记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3 200 000

    贷:工程结算                           3 200 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 000 000

    贷:应收账款                         3 000 000

  (4)确认和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 000 000

  本例中,由于A公司于20×8年开出了320万元的结算票据,故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3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工进度计量会计收入,故A公司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 000 000÷8 000 000=62.5%,应确认收入:10 000 000×62.5%=6 250 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税收入612501000-会计收入3 000 000)×25%=812 5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1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12 500

  假定20×9年度以后,B公司的工程停工,A公司也未发生新的工程成本。A公司将“工程结算”等科目余额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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