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结余,按规定可进行分配。事业单位应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下设“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核算当年结余分配情况。被限定用途的结余,应按限定用途转入相应的基金账户,未被限定用途的结余转入事业基金。根据规定事业单位专项结余不参与结余分配。
(一)结余转入结余分配
年度终了,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结余
经营结余
贷: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事业结余
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经营结余
(二)结余进行分配
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结余(不含专项结余),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分配:一是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按核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会计分录如下:
(1)根据税法规定,属应纳税所得,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应交所得税。
计提时,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解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借:结余分配一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