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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2]
作者: 李传双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0-28 点击数:44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取消按工资总额14%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原因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开办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

  三、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原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税务处理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和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80万元,结转到了2007年。假设该企业2007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为100万元,因2007年《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不再允许计提职工福利费,该企业当年发生的100万元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销2006年结转的80万元的余额,待其归零后,再将20万元直接列支成本(费用),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账面价值为零。

  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该企业虽然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00万元,但该企业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额为140万元(1000×14%),当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计税基础为120万元(80万+140万-100万),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20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假设该企业2008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80万元按照会计处理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120万元,因冲减后的金额60万元小于当年的税前抵扣限额140万元(1000万×14%),故当年税前抵扣的金额应为60万元,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为120万元。

  四、新通则实施后职工福利费用管理的加强

  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对实际支付的各种职工福利费用进行梳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相关费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用的具体项目、文件依据、具体标准、实施对象和方式、审批权限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投资者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制度执行,据实列支相关费用。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职工福利和工会经费,项目间不得相互挤占或任意转换。如果企业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职工福利费,即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职工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职工福利费。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存在账面余额,但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

  参考国家现行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6)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其他支出。

  目前,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未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实务中可以参考国家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同时注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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