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一般规定对捐赠额的扣除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1]A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4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湖南遭受雪灾的地区捐赠人民币200万元。A公司第二季度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第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简化核算,文中例题均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由于A公司第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200万元已经在计算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时作为一项支出已经减除,因此在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
A公司第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二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所得税税率=500×25%=125(万元)
[例2]续例1,2008年度终了,A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9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50万元,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00+125+90+150=46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000×12%=360(万元):发生的公益性捐赠200万元小于可以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36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000×25%=750(万元)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750-465=285(万元)
[例3]续例1,2008年度终了,A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0万元,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150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00+125+80+50=35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500×12%=180(万元);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200万元,大于可以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8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20万元。
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500+20)×25%=380(万元)
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380-355=25(万元)
[例4]续例1,2008年度终了,A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万元,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0万元,A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10万元。
A公司2008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00+125+80+50=35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2008年会计利润为负数,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元,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200万元。
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200)×25%=47.5(万元)<355(万元)
A公司2008年已经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355万元远远超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7.5万元,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307.5万元(355-47.5)A公司可以申请退还。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对捐赠额的扣除计算
国务院2008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捐赠的企业,无论捐赠金额多少,均可全额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